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小姐您好:
您於96年10月4日寄給本局局長民意電子郵件信箱,經指派本局行政課處理如下:
有關本市xx街x巷x弄後方涼亭遭住戶深夜製造噪音妨害安寧乙案,
本局業已派員前往查訪,
經查係附近住戶在此閒聊,
當場勸導現場所有人降低音量,
以免妨害居民安寧,
本局已責由轄區分局持續派員查處並實施勸導,
以弭民怨。
台端可向xx派出所出面指證,
並到所製作檢舉筆錄,
警方可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規定:
「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,
妨害公眾安寧者,
得處新台幣6千元以下罰鍰」,
裁處被檢舉人促其改善。
真的是無言
第一並不是每個來此說話的人
都是我們住宅區的,好嗎
說了多少次都還是一樣
你們說你們有人過去
那是我報警的
之後的10分鐘才到
有規勸嗎
還不是說說笑笑離開
第二天又來說話
那是剛才報警來勸導的
都是住我們家附近
真正要抓的是
那些一群騎車到我們家附近
的草莓族
如果這樣的效率叫好
我
無言
反正
台灣
就是
如此
爛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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